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以被告人王利明為首的33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被告人王利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七年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一般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罰。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以來,被告人王利明以親友關係為紐帶,籠絡「發小」、同學和一些前科劣跡人員,以合法註冊的明澤公司為掩護,在拆遷過程中持續使用斷水斷電、威脅恐嚇等手段對被拆遷戶進行滋擾,逐步樹立強勢地位,初步形成了以王利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立以來,為非法攫取經濟利益、壯大組織聲威,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逃稅、尋釁滋事、包庇、妨害公務、挪用資金犯罪15起,實施強拆房屋、毆打被害人等違法事件5起,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公開性、暴力性、多樣性明顯。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以王利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違法拆遷起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賽罕區範圍內,多次實施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並逐步發展壯大,最後發展至違法開發銷售「內蒙古大商城」項目,其組織規模通過其特殊的運營模式越滾越大,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的影響範圍越來越廣,嚴重破壞呼和浩特地區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侵害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案情複雜,涉及被告人人數眾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內容來源: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 張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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