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羅升。(圖片來源:越通社)
12月27日上午,河內市人民法院就2018年1月8日開庭審理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腐敗案件被告人丁羅升及其同犯作出決定。庭審時間預計從2018年1月8日至21日,被告人總數為22人,其中,12名被告人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名」被起訴、8名被告人以「貪汙罪名」被起訴、兩名被告人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和」貪汙罪」兩個罪名被起訴。
*12月26日,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和「貪汙」 等罪名向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腐敗案件被告人提起公訴。
具體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對原越南石油集團成員理事會主席丁羅升提起公訴,並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和「貪汙罪」對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董事長鄭春青提起公訴。
【前越南油氣集團總經理馮廷實遭起訴】
根據公訴書,被告人丁羅升在太平二號熱電廠項目實施過程中在指定越南石油集團開展永新4號熱電廠項目主廠房設計、設備採購、建築安裝及調試(EPC)標段,指導越南汽油電力總公司(PV Power)與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違規籤署第33 號EPC合同等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被告人丁羅升這種行為犯了 「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在偵查過程中,被告人丁羅升承認其在指導實施太平2號熱電廠項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至於被告人鄭春青,太平2號熱電廠項目實施過程中,鄭春青已指導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總經理武德順籤署第33號EPC合同,收取預付款660.75萬美元和1312萬億越盾(約合5783萬美元)並非法使用該工程項目的預付款,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被告人馮廷實以原越南國家油氣集團總經理的身份與丁羅升在指導越南汽油電力總公司與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非法籤署第33 號EPC合同,其後指導下級和EPC項目管理委員會為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提供預付款6607500美元和超過13120億越盾,讓被告人鄭春青及其同犯挪用11150億越盾的預付款,給國家造成1190億越盾以上的損失。
此外,鄭春青還同武德順指導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副總經理阮英明和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永昂—廣澤項目管理總監梁文和造假檔案,套取永昂—廣澤項目的130億越盾(約合572972美元)的公款私分。鄭春青這種行為犯了「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和「貪汙罪」。在偵查過程中,被告人鄭春青態度不誠懇,拒不認罪,犯罪之後還逃匿,使得偵查工作遇到許多困難。
除了被告人丁羅升之外,檢察院還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名」對鄭春青、原越南石油集團總經理馮廷實、原越南石油集團總經理阮國慶、原越南石油集團副總經理阮春山、武德順、原越南石油集團會計長兼財務會計部部長寧文瓊、原越南石油集團會計與審計部副部長黎廷貿、原太平2號熱電廠項目管理總監武紅章、原太平2號熱電廠項目會計長陳文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副董事長阮玉貴、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副總經理阮孟進、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會計長範進達以及原越南石油集團副總經理張國勇等提起公訴。
此外,檢察院以「貪汙罪」對鄭春青、武德順、原越南油氣安裝股份總公司副總經理阮英明、原永昂—廣澤項目管理總監梁文和等人提起公訴。
其中,兩名被告人鄭春青和武德順均以「故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和「貪汙罪」兩個罪名被起訴。
(信息來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