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阿不拉江·亞森、李桂全等7人涉嫌組織和偷越國(邊)境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阿不拉江·亞森在廣州組織艾麥提江·圖爾貢、阿米娜·麥麥提、阿依謝木·艾散等新疆籍人員到廣西防城港,意圖偷渡到越南。與此同時,被告人李桂全受一越南籍男子僱請負責在防城港市接應,將新疆籍人員帶到防城港市防城區沿邊公路彭祖嶺一帶,再由該越南籍男子帶領偷渡出境。當晚22時許,阿不拉江·亞森將艾麥提江·圖爾貢等人運送到防城港市交給李桂全後返回廣州。李桂全因沒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聯繫被告人鄧春德、鄧富權前來接應並安排新疆籍人員住宿。次日晚上21時許,在鄧春德、鄧富權的協助下,李桂全駕車接這批新疆籍人員前往指定地點。當車輛行駛至馬路鎮馬路村路段時被民警查獲。艾麥提江·圖爾貢下車接受檢查時,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劈砍民警,被民警開槍擊中腹部,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
公訴機關認為,阿不拉江·亞森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被告人李桂全、鄧春德、鄧富權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艾麥提江·圖爾貢等3人偷越國邊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艾麥提江·圖爾貢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物證、被告人供述、現場勘驗筆錄以及視聽資料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7名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日宣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 費文彬 通訊員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