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張洪芹律師 ∣ 2021-01-15
本文整理關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規定
19971001 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01212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第七條 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0000331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1.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隻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法所得5-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運送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