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該宗事發汕尾陸豐,涉及故意殺人的案件判決書。
殺人提供屍源
2017年2月,黃某青為幫助其已故胞兄黃某堅逃避火化,遂聯繫中間人溫某耀商量如何調包屍體,讓其他死者代替火化。同月底,溫某耀就調包屍體一事與黃某斌取得聯繫,對方表示願意尋找屍源。
同年3月1日,黃某斌駕駛一臺麵包車經過陸豐市,見有先天性智力障礙的林某獨自在路邊的垃圾桶旁撿拾垃圾,便下車將其拉上車。
「我買了六支酒和一支水,在車上把事先買好的酒給他喝,他喝酒喝到吐,我又繼續給他喝。」黃某斌在庭審時自述,當林某喝到不省人事時,將其放進事先買好的棺木裡,用四顆釘子封住棺木,擺放在原來的位置,用一些樹葉蓋住。隨後致電溫某耀說,現在有屍體可以對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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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黃某斌與中間人溫某耀向黃某青收取人民幣10.7萬元,黃某斌從中分得人民幣9萬元,並約定黃某堅出殯當日調包棺木的事宜。
3月3日中午,死者黃某堅出殯時,其棺木按當地風俗被一輛手推四輪車送至某食品廠三叉路口附近,在送殯親朋好友返程後,該棺木被黃某青僱請的多名工人抬上事先準備的車輛,秘密送到陸豐市河東鎮進行土葬。
隨後,在此等候的黃某斌及溫某耀將裝有林某屍體的棺木交接給黃某青,由其使用手推四輪車將棺木交接給南塘鎮金盆山殯儀館工作人員,再送往殯儀館代替死者黃某堅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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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火化後的骨灰被黃某斌取走放置於碣石鎮百姓墓園一鐵棚內,後被此處管理人員與其他無主屍骨一同下葬於百姓墓園中。
廣東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9月8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黃某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黃某斌不服,上訴辯稱其並沒有強迫被害人喝酒,且被害人是喝酒後突發疾病死亡,應屬過失犯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年12月15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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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華社、騰訊新聞,天天新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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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撕打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