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51歲的趙春華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打氣球,今年10月12日晚,在公安機關巡查中被抓。6支槍形物被鑑定為槍枝,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一審判她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6年10月12日22點左右,趙春華被抓了。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枝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對趙春華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枝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槍枝,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辯護人所提趙春華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酌情採納;判決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春華的女兒王豔玲告訴澎湃新聞:她母親的攤位是從一個老漢處轉手過來的,用玩具槍打氣球,用的是塑料子彈;她母親剛接手該攤位兩個多月,因為白天不許擺攤,每天晚上八九點鐘出攤兒,到十二點鐘左右收攤兒,兩個月之間也沒有什麼事發生。
她沒有想到擺一個射擊攤兒會被判刑,而且這麼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槍。」她稱,母親趙春華將提出上訴。
普法內容:
根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近年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不合常識。
2016年8月10日,《檢察日報》刊發評論稱,對於大多數普通人來說,1.8焦耳/平方釐米是個模糊的數字,也沒有任何權威部門對這個標準的致傷力進行過描述。
評論還稱,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與0幾乎沒有分別,幾乎是沾邊就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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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法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