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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不具備外匯經營資格,一名廉江男子在三鄉鎮等地持72張銀行卡取款,後換取港幣並在澳門出售,從而利用匯率賺取差價,不到2個月涉案金額高達2784萬元。10月9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陳某被判非法經營罪,終審獲刑5年半,被處罰金10萬元。
2019年11月份開始,陳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外匯經營資格的情況下,仍從事向他人出售港幣利用匯率賺取差價的非法經營行為。陳某聯繫買方後,持有本人及他人銀行卡72張到三鄉鎮等地的多家銀行取款,在珠海市換取港幣後在澳門等地向他人出售,又通過上述銀行卡收取買家轉帳的人民幣。
經核算,陳某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7844000元。2019年12月25日,陳某在三鄉鎮銀行櫃員機取款時被公安人員抓獲,並當場繳獲銀行卡59張、人民幣14.99萬元。
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結合陳某案情,對他判刑5年半,處罰金10萬,並沒收14.99萬元。陳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辯稱法院認定他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278440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違法兌換外幣的金額為250多萬元人民幣,獲利少,未達情節嚴重的定罪標準,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請求依法改判。
市中院近日二審該案,法院認為,多名證人證實陳某向他們借用銀行卡從事兌換港幣活動,他們也多次通過陳某兌換港幣;陳某供認從2019年11月開始從事外匯兌換;公安機關從其處繳獲銀行卡72張,繳獲的銀行卡流水清單顯示其頻繁大額取現;陳某辯稱借用他人銀行卡是用於正常經營,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章來源: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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