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啟東法院成功處置一起當事人攜帶違禁物品事件,有效預防和遏制了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三點二十分,在對進入法院參加庭審的群眾進行安檢時,安檢人員從黃某的手提包中搜查出一副手銬,值班法警當場控制了該名男子,暫扣手銬,同時法警隊立即派出多名法警進行現場穩控。
(法警處置現場)
據黃某口述,其與他人存在經濟糾紛,網購手銬原本打算用於控制欠款人,逼其歸還欠款。
啟東法院迅速啟動與公安機關的聯防聯動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處突預案將該情況通報至公安機關,三點四十分,公安民警趕至該院安檢室進行處置,法警隊將黃某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移交當事人)
「安檢無小事」,法院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關口,嚴查細審的安全檢查,能夠保障每一位當事人在安全有序的環境中參加訴訟,也是對進入法院的人民群眾和法院幹警的有力保護。
溫馨提示:
以下物品不可攜帶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的規定: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