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世界性公害。
禁毒宣傳事關國計民生和群眾福祉;
事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大局;
事關廣大社會公眾的生活質量。
禁毒宣傳人人有責。
吸毒人員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
從法律角度看他們是違法者;
從醫學角度看他們既是一種反覆發作的腦疾病病人,
又是毒品的受害者。
全社會有責任、有義務對他們實施幫教,
使之儘快戒毒,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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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營山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例行清查時,發現某商務賓館內老闆黃某及一名客人行為可疑,依法對二人進行盤問,黃某主動交待在該賓館吸食毒品的事實。
近日營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黃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
黃某,男,40歲,在縣城經營一商務賓館,來這裡住宿的客人一般經濟收入較低,生意不慍不火,倒也能養活一家老小。一天,一小年輕杜某帶著女朋友來到賓館,開口便是要租住半年,雖然這年輕人染一頭黃髮,胸口、手臂刺滿紋身,但客人來哪有拒絕的道理。
過了些日子,黃某發現杜某在賓館的茶房間吸食冰毒,同時很熱情地邀請他吸一口,這一吸感覺還可以,一次、二次…….,黃某染上毒癮,其與杜某及杜某女朋友多次在賓館茶房間吸毒,有時還邀請其他吸毒人員一起吸食。
黃某被抓後辨稱:吸毒人員是自己在此吸食冰毒的,自己並沒有邀請,茶房間沒鎖,是公共場所,大家均可使用,不構成容留吸毒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本案中黃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控規定,在其經營的商務賓館內,為他人提供場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自己也參與吸食毒品,黃某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來源:營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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