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菲律賓眾議院1月26日二讀通過了《種族、民族、宗教平等和不歧視法案》),該法案尋求禁止基於種族、民族和宗教的歧視行為。任何被發現違反該法的人,將被處以最多6個月的有期徒刑,或罰款最高10萬比索。如果違法者是外國人,將被立即驅逐出境,並將被禁止再入境。
【菲常網1月27日專訊】菲律賓眾議院1月26日二讀通過了尋求禁止基於種族、民族、宗教的歧視行為的法案。
在投票表決時,眾院通過了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和促進上述方面平等權力的眾議院第8243號法案(即擬議中的《種族、民族、宗教平等和不歧視法》)。
根據該法案,因為他/她的種族、膚色、民族或血統、宗教、宗教行為,任何人對之有任何排斥或限制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基於上述表述的被禁止的歧視行為包括:
妨礙行使政治權利。
在授予政治權利之前附加苛刻的條件。
拒絕僱用。
拒絕或限制一名員工在相同條款、條件的前提下獲得與另一名員工相同的工作機會。
解僱員工。
拒絕教育機構的錄取。
拒絕提供商品和服務。
在沒有合法、有效、合理原因的前提下,拒絕提供醫療或衛生服務、申請執照、通關或任何其它的政府文件。
拒絕接受或處理任何土地、房屋和其他住宿的申請。
拒絕允許他人居住在任何不動產、土地、房屋和其他住房。
拒絕允許他人進入或使用公共場所、車輛或設施。
在媒體中將某些人描述為「愚蠢、愚昧、野蠻、骯髒、狂野、無知」以及類似的貶低或不真實的描述。
對其他人的民族、種族、宗教行為或信仰,發表仇恨或暴力的言語或評論。
任何被發現犯有上述禁止行為的人,根據該法案,將處以30天最多6個月的有期徒刑,或罰款1萬至10萬比索。或根據罪行的嚴重性,兩者並罰。
如果違反者是一家公司、合作商或協會,將對負責的官員、代理人或員工處以最高的刑罰。
如果行為人是受害人的直系親屬、父母、監護人、繼父母或二級血緣關係內的間接親屬、或受害人的姻親,或者是沒有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已過期的經營機構的經理或所有人,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如果違法者是外國人,他或她將被立即驅逐出境,並將被禁止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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