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車位被電瓶車佔用,
提醒7小時後業主把車拆了
1月21日晚上,家住成都大邑縣泰坤首座小區的優先生發現自家的停車位被一輛電瓶車佔用。而且電瓶車還在他的車位上「名正言順」地充著電。
「停車位上就算了,這還偷充電?有點過分了,等會兒回來還在,後果自負。」優先生隨即在小區業主微信群裡要求車主快點現身。
優先生一直在群裡提醒電瓶車車主
1月22日早上7點40分,遲遲等不到車主的優先生在小區業主群裡發了一張圖片:電瓶車被拆成七零八落的零件,並配文稱「已經檢查完畢」。他還盡數了這個車子各個零件存在的問題。
雙方希望「低調處理」
警方調解後業主將車組裝還原
1月22日上午9點,電瓶車車主終於看到了群內消息。看到自己的車子被拆成這樣,心中也有了火氣。不久,轄區青霞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後來到現場。
1月24日,記者聯繫到大邑縣公安局,警方透露,當天經過民警的現場調解,雙方很快達成和解,期間並沒有提出經濟賠償。不過,由於此事在網上廣泛傳播,雙方達成共識,決定「低調處理」。
警方還表示,那輛被「肢解」的電瓶車經過優先生的親手組裝,已經恢復原樣。
律師說法:
拆車行為涉嫌毀壞公私財物
至少造成民事侵權
這在法律上,優先生的「維權」究竟有沒有不妥之處呢?
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表示,優先生的行為已經屬於毀壞公私財物。原因在於,佔用車位和拆解車子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佔用車位應盡的義務是歸還車位,拆解車輛不是佔車位合法合理的解決方式。而且,拆解車輛的行為屬於至少造成了民事侵權,很可能會引發賠償責任。
北京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則認為,佔用車位是電瓶車主人的過錯,如果給車位主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而將他人的車輛直接拆卸的方式並不妥,這種行為已經構成對他人財物的侵犯,屬於侵權行為,應當對電瓶車車主予以賠償。如果故意損害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還有可能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具體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一般金額達到五千元以上就認定為數額較大。
編輯:靜靜的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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