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證」遺失
1、報案
到證件所在地,或者證件丟失地辦理丟失證明。
2、住宿證明
去居住地所屬派出開具住所證明;或在所酒店開具住宿證明。
3、出入境管理局
▲攜帶住宿證明,有效臺灣身份證原件等相關證明;
▲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33mm*48mm)或在出入境管理處照相處拍照;
▲填寫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4、領取證件
一般7個工作日內予以籤發;若遇到奔喪、重急病就醫、探望危重病人、緊急入學等特殊情況可以加急辦理,一般1—3個工作日。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屬實的,允許重新申請領取旅行證件,或予以補發一次出境有效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臺胞證」逾期
根據 《兩岸往來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臺胞證有效期後仍滯留在大陸的,屬於「逾期非法居留」,可以「處以警告,單處或並處每逾期一日 100 元的罰款」。逾期居留的臺胞,按以下手續辦理:一、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
二、個人自述。
內容含:臺灣具體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聯絡方式、何時從何地進入大陸、目的地、工作地點(每處都要清楚寫出來)。
更要寫清楚證件過期後的工作地、居住地、生活來源等詳細資料;
三,提交經住宿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蓋章確認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四、申請人須在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逾期處罰事項並取得相關處罰單據;
五、在轄區內能連網之照相館所照之藍底免冠兩寸彩照兩張,同時須取得照相館出具之《出入境證件數位相片檢測回執》;
六、將上述申請書、個人自述、《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相片、臺胞證原件、臺胞證及最近一次入境紀錄、護照原件及影本一份到公安局入出境管理科領取《臺灣居民籤注證件申請審批表》填寫後辦理。
七、如證件過期且遺失,有一至四項資料外,還須公安機關報案回執及報案證明,及自行書寫《遺失聲明》,再填寫《臺灣居民籤注證件申請審批表》,方能在公安局入出境管理科申辦。
八、公安機關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每逾期一日罰款人民幣 100 元計算,上限 5000 元,各地情況略有不同;
九、公安機關將已超過有效期的「臺胞證」延期一個月有效,該有效期自處罰之日起計算。臺胞必須在有效期內離境。
完成時間:不確定(因公安機關需依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建議準備護照等證件影本,一份隨身攜帶,一份放在家裡,萬一不幸遺失旅行證件,這些資料可以用最快的速度證明身分,並辦理補發,不至延誤預定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