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宣判現場)
(圖為辯護人)
此後近二十年間,該縣豐林鎮某村組許多村民甚至未成年人向該組織貼靠,該組織也不斷網羅社會閒散人員加入,成員多達40餘人,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惡名遠揚。該組織利用違法犯罪活動積累的惡名,進行高利放貸、攬建工程、投資、入股房地產項目和礦山等,攫取非法利益2000餘萬元,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共實施組織犯罪48起,個人犯罪25起,造成1人重傷、5人輕傷、8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德安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新、王某亮等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以被告人葉某新、王某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等14項罪名,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王某強等37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案審理的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黃某等3人,以犯聚眾鬥毆罪等罪判處三年十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來源:九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