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將強制報廢註銷。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託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