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1時20分許,張某哥、張某弟在阜新市海州區部大連灣北側的「震撼」歌廳飲酒後乘坐被害人計程車司機王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遼J×××××計程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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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因張某弟將打包的食品袋放在後車座上與計程車司機王某發生口角,張某弟打計程車司機王某肩部一拳並讓其停車,計程車司機王某遂將計程車停在阜新市海州區南側。
三人下車後張某弟和計程車司機王某廝打在一起,張某哥打司機肩部和頸部兩拳,廝打中張某弟與計程車司機王某倒地,張某弟騎在計程車司機王某身上對其進行毆打。
張某哥撿起一塊鋪路道板砸在計程車司機王某頭部,道板碎裂,張某弟、張某哥撿起道板碎塊繼續擊打計程車司機王某頭面部數下。
期間附近居民看見有人打架,來到現場後報警,張某哥、張某弟逃離現場。
公安機關趕到現場撥打「120」急救電話,計程車司機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阜新市方正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其傷情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額硬膜血腫、左額顳硬膜下血腫,構成重傷二級。
同年7月18日,計程車司機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計程車司機王某因頭面部遭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次日,張某哥、張某弟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哥、張某弟因瑣事持道板擊打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致一人死亡的後果,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張某哥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
2020年8月末,小編從有關部門獲悉,該案已經一審宣判:
張某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某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