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顯示,被告人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住**鎮**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3月23日依法取保候審。起訴書顯示,本案由城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被告人謝某某因懷疑其妻王某某與梁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了洩憤,故意報復梁某某。2019年09月29日14時30分,被告人謝某某騎摩託車攜帶木棒在城固縣**鎮**村董某某家門口等待梁某某,當發現梁某某之後,手持事先準備好的木棒走向梁某某,右手舉起木棒朝著梁某某的左小腿部位打了兩棒,隨後舉起木棒又擊打梁某某,梁某某準備用右手還擊,木棒擊打在其右手手指部位,隨後被告人謝某某又用木棒朝梁某某左後腦部位擊打一下,最後又用木棒朝著梁某某右胸部位戳了兩下,隨即被在場人勸阻,梁某某受傷後即倒地,被告人謝某某報警同時聯繫**衛生院對梁某某進行救治。後梁某某被送城固縣縣醫院住院治療。在梁某某住院治療期間,謝某某積極支付梁某某的所有費用,並主動照顧梁某某。經司法鑑定,傷者梁某某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屬重傷二級;右胸第5、6、7肋骨骨折屬輕傷二級;右手環指遠節/中節指關節脫位屬輕微傷。案發後,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謝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自願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並由梁某某出具了諒解書。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顱腦重傷、肋骨輕傷和手指輕微傷,謝某某有自首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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