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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晚上,馮某某在德慶龍珠大酒店醉酒鬧事,酒店保安鄒某某(本案被害人)上前制止,馮某某在與被害人拉扯的過程中產生被人毆打的錯覺,便打電話糾集李某某等十多人到龍珠大酒店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受傷後逃跑,其中多人手持鐵水管、伸縮棒、匕首等兇器。經鑑定,被害人損傷程度達重傷。馮某某等四人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被依法判刑。
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到九市派出所投案自首並供述其犯罪事實。
但目前
該案還有一部分在逃人員至今未歸案!
2013年5月29日晚上,參與龍珠大酒店故意傷害一案的在逃人員,德慶警方正繼續加大力度對其餘涉案人員進行追捕。德檢君告誡你們,持械傷人觸刑律,無論你走到哪裡,早早投案是正途!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鼓勵涉案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涉案人員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員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視為自首。
四、涉案人員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烈日酷暑,高溫難耐,心情浮躁,特別是飲酒之後,容易與他人發生爭執。但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大家都不應意氣用事,逞一時之快,蔑視法律法規,罔顧他人生命,而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更不要抱有僥倖逃脫的心理,畢竟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你走到哪裡,違反了法律就必將受到嚴懲!
在此,德檢君希望在逃的涉案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來源:德慶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