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鐘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30餘名受害人到庭旁聽庭審。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王秀與被告人劉強興系夫妻關係,二人從事計程車、公交車、賓館等行業的經營活動,經營多家公司。
2011 年至2014年期間,王秀、劉強興夫婦以經營計程車、公交車、賓館等項目需要資金周轉為由,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通過向熟人或經熟人介紹、口口相傳的途徑,承諾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月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主要由王秀向集資參與人出具借條,並通過銀行轉帳、現金支付等方式向集資參與人支付利息,另二人還通過由集資參與人每月繳納固定「會金」「來會」的方式,由王秀作為「會頭」與集資參與人「來會」,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用於投資經營及對外借款,2014年11 月王秀、劉強興因資金鍊斷裂無力支付利息,二人將部分借條、會單收回並重新出具借條。
經查,2011年至2014年,王秀、劉強興向向某某、呂某某等109人吸收資金1829.61萬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計334.007萬元。案發後,王秀、劉強興經民警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法庭經過一上午審理,庭審結束,法官宣布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後,法官以案說法,告誡旁聽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既損害群眾利益,又影響社會穩定。為最大限度地遏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犯罪活動,司法機關不斷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揭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欺騙性和風險性,目的也在於正確引導群眾理智理財投資,自覺抵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另外,法院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犯罪分子也不斷加大打擊力度,震懾犯罪,旨在使不法分子從思想上消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念頭。
來源:鐘山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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