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天都會來巡山,給獼猴投食,學習馴養獼猴的方法……」在向檢察官介紹自己巡山日常時,周某這樣說。他是當地的巡山員,同時他還有一個特殊的身份,被告人。
今年6月21日,保康縣檢察院提起的一起生態資源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縣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000元,同時責令其賠償生態資源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5420元。
經查,周某從2014年1月下旬開始在山崖處架設電網,先後獵捕小麂等野生動物20餘只,包括斑羚、小麂、毛冠鹿等。斑羚屬於國家二級瀕危野生保護動物,小麂、毛冠鹿被列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判決後,因周某家庭貧困,無力支付生態資源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保康縣檢察院注重生態保護的實際效果,積極與縣法院溝通,建議用替代性勞動補償生態修復費用,在該院的積極協調下,當地村委會、林站、周某三方達成協議,即:周某通過在村獼猴保護區進行獼猴馴養管護工作、義務巡山、森林防護一年,提供公益勞務抵償生態修復費用。這才有了周某「巡山員」的身份。
9月27日,辦案檢察官在對周某進行回訪考察時,發現周某通過3個月「義務巡山」的替代性勞動,已經和野生獼猴建立了深厚感情,在巡山、與獼猴群相處中,感受到人與自然應和諧共生,對之前捕獵動物的行為深感自責。
目前,周某已在獼猴保護區義務勞動3個月,巡山積極,表現良好。
該村書記說:「周某義務巡山勞動補償生態修復費用在當地人人皆知,給我們當地起了很好的法治宣傳作用,這種勞務補償也是我村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的良好示範,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也在逐漸提高。」
保康縣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將檢察職能和社會治理行為有機融合,科學運用檢察建議、偵查監督、訴訟監督等監督方式,藉助司法手段將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有效促進受損環境及時得到修復,讓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