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起訴父親支付補課費用獲法院支持
萍鄉法治網訊 徐殿春報導: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權糾紛,法院最終改判易某承擔其女兒易小某50%「一對一」補課費用共計1582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甘小某系甘某與吳某之女。2015年4月13日,甘某起訴吳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二人離婚。之後,甘小某一直隨母親吳某在重慶市生活。2018年12月,甘小某被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2019年1月22日,甘小某出院,出院診斷與入院診斷一致,遵醫囑在醫院門診隨診。再此期間,為提高甘小某的學習成績,母親吳某在培訓機構報了一對一補習。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共花費補課費31650元。而甘某認為,甘小某參加的一對一補課未經其同意,不願意承擔補課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易小某處於高三學習的關鍵時期,為提高成績進行補課屬於合理開支,且其因為自身疾病影響學習而進行一對一補課確屬必要,因此,該筆費用由其父母共同承擔,雙方各自負擔50%,即甘某應當承擔其中的15825元。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