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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上午,蒼南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
案發現場。
溫都訊 昨天上午,蒼南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9月26日,位於蒼南縣靈溪鎮的蒼南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門口,男子王某突然持菜刀砍向15歲女生鍾某,造成女生重傷。
他把她拖進巷子,掏出了菜刀
王某今年25歲,貴州人,在瑞安務工。今年2月,王某認識了在蒼南的鐘某,兩人成為男女朋友。事發前,王某發現鍾某QQ空間裡有男人的曖昧留言,兩人起了爭執。鍾某決定結束兩人關係,刪除了王某的聯繫方法。被惹怒的王某於9月25日來到蒼南縣靈溪鎮,在一家小店裡買了把菜刀,想嚇唬鍾某。
9月26日中午11時許,王某用紙袋包住菜刀,來到職專門口等鍾某放學。看到鍾某出校門,王某上去質問,鍾某沒理會,去吃飯了。吃完飯回學校途中,王某又攔住鍾某,鍾某還是沒有理他,接著兩人吵了起來。
感覺鍾某態度不好,王某失去了理智,他把鍾某拖進了附近的巷子裡,掏出菜刀。王某供述,當時他就是想砍鍾某。見到菜刀,鍾某趕緊掙脫往學校傳達室跑,她的背部、腿部、手臂等多處被砍傷。王某逃走後,向警方自首。經鑑定,鍾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由感情糾紛引發,能否從輕處罰?
蒼南檢察院認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案發後主動投案,供認不諱,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判處。因與被害人的感情糾紛,王某拿事先準備的菜刀對被告人實施砍打,且被害人遭侵害的時候還未滿十六周歲,王某犯罪主觀惡性較大,本案民事部門也未調解,也未作出任何補償,可酌情從重處罰。因此,建議法院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
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有自首情節,本案是感情糾紛引發的一時衝動,念在王某是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小,一貫表現良好,建議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人則認為,感情糾紛這一點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被害人準備和被告人斷絕來往後被告人不顧一切實施侵害,人身危險性很大,攜刀具不管什麼動機,都是危害性大的。
本案當庭未作宣判。
通訊員 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