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當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產臺帳,未納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且從未對相關內容進行編制、評審、發布、宣傳、演練、教育和培訓。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小編溫馨提示:應急預案是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基礎,是應急救援的「底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防患未然,不僅是意識上的事情,更要落到工作嚴格執行規範上!
是的,有了事先的預案,發生事故時才能做出最迅速最科學的應對。
來源:溫州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