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區見義勇為協會迅速啟動見義勇為行為認定程序,希望有知道這位「跑步哥」相關情況的市民朋友們,可以聯繫我們,以便我們做好其見義勇為的認定。
聯繫方式:
0598-8309729(三元區見義勇為協會);13950999432(小魏)。
「見義勇為」從字義上解釋,即遇到伸張正義的事情,明知有危險,仍然義無反顧,勇敢地去做。其中,「義」是指社會正義,「勇」是指不畏流血犧牲。
《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稱《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法行為」。這裡「見義勇為」的主體是公民(對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勵),前提是「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了強調對生命的尊重,將原定的「不顧個人安危」的前綴刪除。
單位或者個人舉薦、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縣級公安機關接到舉薦或者申請後,應當會同同級民政等相關部門,並可以邀請社會公眾參加確認工作。見義勇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予以確認。
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舉薦或者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對因搶救需要、情況緊急且事實清楚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當場作出確認決定。
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發給見義勇為證書,並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見義勇為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見義勇為行為被公安機關確認後,在規定的時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候選人:
(一)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二)積極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線索,為偵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面前,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奮力排險,積極搶救,捨己救人事跡突出的;
編輯:起程、璐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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