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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們現在跟一個墨爾本 租房中介公司 有爭議,因為疫情期間我們的合同到期了,我們要求減租,或者就搬走。他們為了留住我們就同意減租了,然後重新籤了一份正式租賃合同$1216一個月,到期是25/4/2021。但是現在1月底了,我們按照合同也已經按時交過房租了,忽然給我們發信說以前我們申請的房租減免agreement 是12月底已經到期了,所以1月恢復原房租$1521,現在追著我們補差價。
我多次跟他們提過新籤的合同白紙黑字寫著$1216,不然我也不會續期。但是這個中介就是咬定減免房租的agreement 有效,這個租賃合同是系統錯誤發出的,是無效的。
但是我們雙方都籤字了,就算是錯誤也不能讓我們承擔吧?現在他們要去vcat告我們,讓我們補交房租,並且更改合同。
這樣合理嗎?到底應該是以合同為準還是減免房租的agreement 為準呢?因為這個問題,我們想過妥協,提出的條件是提前搬走,然後之前的不能加價。但是中介咄咄逼人,不肯按合同辦事,已經開始走法律程序了,追討我們的房租。我們聯繫過consumer affairs ,那邊給我們的答案就是中介現在是違法加價房租,因為我們有合同,所以不用擔心。但是現在每天這個中介公司給我們發催款簡訊和郵件,我們深受其困擾,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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