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法律故事,消遣長知識!
有這樣一起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案件。涉案的三名官員分別是一個縣的公安局長、政委和主管刑偵的副局長。
當時,在查處一起事實清楚的刑事案件時,明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縣公安局卻撤銷刑事立案,放縱犯罪,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反響。
事情被檢舉、揭發後,三個官員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判決之後,判刑最輕的副局長表示不服,他在上訴中辯解自己無罪。
副局長認為,作出違法處理的直接決策人是局長和政委,他只是遵照上級的命令執行,不應當替上級擔責。
就是說,他只是「奉命行事」,事兒做錯了,板子不該打在他的屁股上。
副局長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呢?
對此,可以先看看《公務員法》是如何規定的:公務員在執行自己認為不正確的上級命令時,只能提出意見,若上級執意下令,公務員應當予以執行,相關後果由上級承擔。
這樣來看,副局長似乎沒有過錯,不該代人受過。
然而,法院沒有採納副局長的辯護意見,而是駁回了他的上訴。因為呢,《公務員法》還有專門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來了,如果是一條「不正確的命令」由上級承擔,如果是一條「違法的命令」,你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很顯然,以主抓刑偵的副局長,難道就不能判定這是一條違法的命令嗎?那麼,副局長明知領導的決定是違法的,為什麼還要遵照執行呢?
或許,是為了避免衝突,為了自己的仕途,他不願意對抗上級,怕穿小鞋。
但是,一旦他服從了上級領導,就不再顧及違法事實,就放棄了法律原則,也就構成職責上的失職,他就必須要為自己的失職行為承擔責任,付出代價。
在有些公職人員頭腦中,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仍然把「上級命令」當作一張擋箭牌,認為可以把一切責任隔絕在外。
在此要提醒的是,上級的命令是不正確的命令還是違法的命令,違法的肯定是不正確的,不正確的不一定是違法的。
希望聽到這個故事的人,能夠在違法的和不正確的之間找到明顯的分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