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2019年12月28日09時40分許,王某駕駛川SK****#「吉利」牌小型轎車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1省道333KM+500M(倉頡路與水門路叉路口)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侯某駕騎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二輪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侯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王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行駛至交叉路口處時,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個原因。侯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橫過道路時,未下車推行,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個原因。
違法行為:王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侯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
交警提醒:車輛是人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希望廣大駕駛員在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至叉路口處時,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駕騎非機動車橫過馬路時,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