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以「女性朋友」為誘餌,將被害人約至賓館或出租房,「誘餌」傳來消息後,他們便組織人員來到事發現場以發生不正當關係為由,在暴力威脅下強行轉走被害人支付寶或微信帳戶裡的錢財。4月12日上午9時30分,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某、何某等人組成的涉惡勢力犯罪團夥一案公開審理。
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付某與李某某、諸某某等人預謀,以發生性關係為由,通過微信將被害人朱某約至官渡區小板橋某酒店房間,由李某某等人安排一女子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後該女子為李某某等人傳遞消息並打開房間門,李某某、何某、付某等人通過威脅、恐嚇、毆打的方式,從被害人支付寶帳戶內轉出13000元、從微信帳戶內轉出2000元,並搶走被害人價值1765.32元的手機一部。
同樣是以發生性關係為由,李某某、諸某某、何某、付某、馮某某5人又先後在同年6月16日、6月30日、7月4日,通過微信邀約,將被害人約至官渡區西莊村、小板橋一帶的出租屋或賓館房間內,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依據公訴機關官渡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18年6月至7月間,以被告人李某某為首,被告人何某、馮某某、林某某、付某、諸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經常糾集在一起,借女性朋友為誘餌,以發生性關係為由,在官渡區曉東村、小板橋一帶的酒店裡多次「色誘搶劫」作案。受害人不服從,他們便採取暴力方式,強行搶走財物,僅僅一個月時間,該涉惡犯罪團夥就搶劫作案4起,劫取財物價值共計38838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馮某某、林某某、付某、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暴力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應以搶劫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公訴機關還認為,5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認定為犯罪集團。
涉案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自己女性好友或者女朋友,以微信等網絡通訊手段招嫖,在發生性關係後, 對嫖客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素取財物。此種短時間內實施的搶劫,給受害人造成傷害,也給周邊賓館、民眾帶來極大的不安全感。尤其是本次案件中,還涉及幾名未成年人,甚至是以未成年人為首,令人痛心。
2019年4月23日上午9時,官渡法院對被告人何某、馮某雲、林某斌、付某、楊某榮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搶劫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最終,何某、馮某、林某彬等被告人被判處五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扣押在案五被告人用於作案的手機五部,依法予以沒收。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本來源:春城晚報---記者 劉嘉 文 官渡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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