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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1、請求鎮海區人民法院依職權向寧波鎮海公安局分局蛟川派出所調取2019年3月16日俞小明報警時的警方出警記錄、出警時的現場通話錄音、出警時拍攝的被害人面部傷情照片,民警受理時的案件筆錄,受理案件時的派出所監控視頻,以及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時的視聽資料,以及其它可供作證的相關視聽、文字、圖片資料。
2、請求鎮海區人民法院依職權向鎮海區中醫院調取3月16日下午俞小明就診時就診信息,人身傷害的傷害就診材料,包括門診治療的病歷及醫療費單據。
事實與理由
(2020)浙0211民初671號案件已由貴院受理,現在正在審理時,以上證據原件均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材料,申請人無法取得,但這些材料對本案的審理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規定,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鎮海區人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請貴院依法予以調查。
此致
鎮海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20年4月9日
附:申請調查的證據的複印件,證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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