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瀟湘晨報綜合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現在,人們的生活、社會的發展幾乎離不開銀行,同時,涉銀行類案件也在飛速增加。
近日,雲南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儲戶與銀行間儲蓄存款糾紛案件。原告是昆明市西山區的一名七旬老人。年邁的老人為何將銀行告上法院呢?一起去看看究竟發生了什麼。
圖:視覺中國
案件詳情:
據原告訴稱,2018 年 4 月,他在昆明某銀行辦理了存摺,與該銀行建立起儲蓄存款合同關係。2019 年 9 月 13 日,他因需要用錢到被告處辦理取款業務,中途發現不需要全部提取,於是又將錢存回了帳戶。
後原告陳某持存摺到銀行取款,卻被告知存摺餘額已經全部取出,然而存摺上卻赫然顯示著餘額為 50795.50 元。陳某與該銀行交涉無果後,遂向西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 50795.50 元,及相關利息。
庭審進行時: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存摺,被告則提交了有被告籤名確認的取款憑條、以及銀行系統內部的帳戶歷史明細表,用於證明 2019 年 9 月 13 日當日,原告已將其存摺上的餘額 50795.50 元全部支取完畢,現原告的帳戶餘額為零。
原告口頭向法院申請要求調取案發當天的視頻監控錄像。然而被告表示,銀行保管該視頻錄像的時間為 3 個月,現時間久遠該視頻監控錄像已被其他視頻錄像覆蓋,因此無法向法院提供。
為查清事實,法官通知當時經手原告取款業務的被告工作人員王某出庭,與原告陳某進行對質。
王某出庭稱:陳某的存摺上顯示著餘額為 50795.50 元,是因為自己書寫錯誤。當時陳某的存摺是"現取",正確的寫法應是" 50795.50 "在取款金額一欄項下," 0.00 "在餘額一欄項下。如果按照陳某所說的全部取出後又要存進去,必須要先列印存款憑條,存款憑條也仍需客戶籤字確認,否則系統做不了相應操作,但銀行系統並未顯示原告存款的相應記錄。
對於銀行提交的取款憑條的形成,王某稱,陳某取款時,在銀行系統記帳後並啟動相應交易指令,在得到櫃員啟動指紋授權後,系統才能列印出取款憑條,該取款憑條客戶應先籤字,然後櫃員再把相應的現金、回單和存摺交給客戶確認存摺信息及金額均無誤後,客戶才能離開銀行櫃檯。
對於王某的陳述,陳某則表示否認。他稱當時王某已經從系統中把 50795.50 元提了出來,但並未將錢交與自己,有自己籤名確認的取款憑條正是在此刻形成的。
後他發現不需要全部提取後,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存了進去,此時,王某並未把存款憑條交與他,只是當時就在陳某的存摺上進行了修改。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也一臉疑問原、被告雙方誰提供的證據更具說服力?到底是誰到說謊?法院又將如何判決呢?
法院判決:
原告陳某在被告開戶的存摺,系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合法有效。本案中陳某要求銀行向其支付存款餘額 50795.50 元及其相應利息,而陳某持有的存摺關於該筆款項的記載有矛盾,銀行櫃員王某一方面證明是"現取",一方面又在餘額一欄寫有餘額 50795.50 元,但銀行提交的陳某籤字確認的取款憑條上及銀行帳戶歷史明細表均顯示陳某於 2019 年 9 月 13 日已支取該帳戶的全部存款餘額 50795.50 元,現餘額為零。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證據,西山法院認為銀行提供的證據明顯優於陳某的證據,據此,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