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外僱涉拾「澳門通」不報
並據為己有被捕
近期該類案件頻發
一名男外僱早前涉嫌拾獲他人遺失的「澳門通」並據為己有,日前被治安警截獲拘捕。被捕男外僱約30歲,治安警落案控以「拾遺不報」罪,已移送檢察院偵辦。治安警早前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遺失一張「澳門通」,事後並發現遺失的「澳門通」曾遭人使用,報警追究。治安警經調查,鎖定一名約30歲男外僱涉案。警員日前到涉案男外僱住所將其截獲拘捕。經查問,有人供稱拾獲女事主的「澳門通」並用於消費。
自電子消費卡啟用以來,警方接獲多宗報失案件,當中亦涉及有人將拾獲的消費卡據為己有。類似拾遺不報的事件偶有發生,那麼,拾遺不報須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呢?拾獲失物的人該如何處置失物?法律上,拾獲失物的人稱為「拾得人」,而被人拾獲的失物則稱為「拾得物」。民事上,如果知悉物主是誰,就應該將拾得物交還給物主,或者儘快通知物主有關事宜。但較多的是不知道物主是誰,在這情況下,如果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2,000元,則必須報警處理;如果拾得物的價值低於2,000元,可以報警,也可以按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獲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待失主前去認領。拾得人如履行了上述義務,就不會牽涉到刑事犯罪,而且會產生民法上關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是拾獲失物的人,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如果沒有物主認領,則失物就會歸拾得人所有。另一方面,如果失物有人認領,除了物歸原主之外,拾得人尚有權向物主收取一定的報酬。有關報酬的計算方法,按照法律的規定如下:價值2,000澳門元或以下的,取其10%;2,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就超過2,000元的部分,再取其5%;2萬元以上的,就超過2萬元的部分,再取其2%。例如有人拾獲價值5,000元的物品,物歸原主後,可向物主收取350元的報酬(2,000元的10%,即200元;超出2,000元後餘下的3,000元,取其5%,即150元,合共350元)。在刑事上,拾得人如果沒有按照上述的方法處理,且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則會觸犯「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