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咀香園,不少街坊都比較熟悉。兩個「咀香園」近日卻對簿公堂,這是怎麼回事?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中山市法院審理的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咀香園公司)訴澳門咀香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咀香園公司)侵害商標權一案。
最終法院判定,澳門咀香園的行為構成侵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中山咀香園13萬餘元。
中山咀香園公司成立於1990年,其商標於2007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09年,中山咀香園公司的「咀香園」杏仁餅傳統製作工藝被認定為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該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生產的「咀香園(園)」及「咀香」系列產品多次獲得多種榮譽稱號。
黃某及其親屬在澳門以「咀香園餅家」的名義經營多年,並在澳門的報刊等媒體宣傳稱該餅家創立於1935年。1997年至1999年期間,黃某在澳門申請註冊了多個用於第30類商品的含有「咀香」、「咀香園」、「咀香園餅家」文字的澳門註冊商標。
2002年3月15日,澳門咀香園公司申請辦理商業登記,「咀香園餅家」在澳門共有14家門店。2016年底,中山咀香園公司發現,澳門咀香園公司委託內地一電視臺新聞頻道播出的節目畫面中出現了「咀香園餅家」等標識。中山咀香園公司向市第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澳門咀香園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
澳門咀香園公司辯稱,該公司的糕點產品沒有在中國內地出售,兩者產品的銷售市場也不同。澳門咀香園和中山咀香園公司沒有任何聯繫,是兩家各自獨立完全不同的企業,澳門咀香園公司主觀上無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
最終中山市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澳門咀香園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向中山咀香園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餘元。
商標侵權不一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認為,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的14個商標經其多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雖然澳門咀香園公司在澳門經營多年,擁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持有「咀香園餅家」等文字的澳門註冊商標,但在糾紛發生時,該企業並沒有在內地註冊含有「咀香」、「咀香園」文字的註冊商標。澳門咀香園公司在內地播放廣告的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從而侵害了中山咀香園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咀香」「咀香園」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有著長期的歷史原因,中山咀香園公司與澳門咀香園公司都對該品牌聲譽的形成作出過一定貢獻。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澳門咀香園公司主觀上有搭中山咀香園公司便車,攀附其聲譽的故意。而且澳門咀香園公司在廣告中已特別標註了該餅家為澳門企業,其使用方式符合我國內地法律的規定,應認定構成合法使用。
廣東高院認為,這起糾紛中,人民法院依照內地法律認定澳門企業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兼顧品牌及商譽形成的歷史過程及現狀,認定澳門企業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中山日報 記者 張房耿
編輯: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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