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澳門咀香園公司申請辦理商業登記,「咀香園餅家」在澳門共有14家門店。2016年底,中山咀香園公司發現,澳門咀香園公司委託內地一電視臺新聞頻道播出的節目畫面中出現了「咀香園餅家」等標識。中山咀香園公司向中山第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澳門咀香園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
澳門咀香園公司辯稱,澳門咀香園公司產品的消費對象為到澳門遊玩的遊客,雙方的消費對象不同。澳門咀香園公司的糕點產品沒有在中國內地出售,兩者產品的銷售市場也不同。澳門咀香園和中山咀香園公司沒有任何聯繫,是兩家各自獨立完全不同的企業,澳門咀香園公司主觀上無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
中山第一法院認為,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的14個商標經其多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雖然澳門咀香園公司在澳門經營多年,擁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持有「咀香園餅家」等文字的澳門註冊商標,但在糾紛發生時,該企業並沒有在內地註冊含有「咀香」、「咀香園」文字的註冊商標。澳門咀香園公司在內地播放廣告的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從而侵害了中山咀香園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咀香」「咀香園」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有著長期的歷史原因,中山咀香園公司與澳門咀香園公司都對該品牌聲譽的形成作出過一定貢獻。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澳門咀香園公司主觀上有搭中山咀香園公司便車,攀附其聲譽的故意。而且澳門咀香園公司在廣告中已特別標註了該餅家為澳門企業,其使用方式符合我國內地法律的規定,應認定構成合法使用。綜上,法院認定澳門咀香園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向中山咀香園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餘元。
廣東高院認為,該案是人民法院依照內地法律認定澳門企業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兼顧品牌及商譽形成的歷史過程及現狀,認定澳門企業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新聞連結:廣東高院發布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