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中院公布了我市依法懲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專項活動的典型案例: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一 被執行人張某倉、張某魚與申請人武安市礦山鎮令公村村民委員會侵犯合法權益糾紛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11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張某倉、張某魚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從武安市礦山鎮令公村村民委員會辦公樓內搬出。
2014年10月15日,原告武安市礦山鎮令公村村民委員會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某倉、張某魚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2016年9月30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倉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判處張某魚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案例二 被執行人賈曉某與申請人賈甲、賈乙、賈丙、賈丁、賈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8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賈曉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位於杜莊村西北角賈某(已故)宅基地(地號1-63)上所建樓房第1層的南邊5個門市交付原告賈甲、賈乙、賈丙、賈丁、賈戊使用。
2015年12月15日,原告賈甲、賈乙、賈丙、賈丁、賈戊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賈曉某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賈甲等五人於2016年6月12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該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對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被執行人賈曉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自訴人自願撤回對賈曉某的刑事自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案例三 被執行人張某、馮某與申請人閆某故意傷害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被告人張某、馮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醫療費各項損失合計69200.87元。張某、馮某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邯市刑終字第0030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
2015年12月28日,原告閆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某、馮某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閆某於2017年2月8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某、馮某拒執罪的刑事責任。該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對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同時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使被告人認識到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後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自訴人自願撤回對二人的刑事自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案例四 被執行人王某、範某與申請人杜某僱員受害賠償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人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杜某114453元。王某、範某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邯市民二終字第53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王某、範某申請再審,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邯市民申字第26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形嚴重。
2016年12月8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判處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
通訊員張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