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饒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蔣某、饒某夫婦長期隱匿在外,有收入來源和財產而拒不申報財產,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構成拒執罪,一審判處蔣某有期徒刑7個月,判處饒某有期徒刑7個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3日,王某與蔣某、饒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萬年法院審理後,判決由蔣某、饒某夫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償還王某欠款400000元及相應利息,後蔣某、饒某夫婦未按期履行,王某於2015年5月12日向萬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萬年法院執行期間,蔣某、饒某夫婦於2015年6月30日將名下兩輛小轎車售出,得款76000元。後又變賣石材機1臺,陸續投資100000元用於新設備開發。2015年7月,蔣某、饒某夫婦先後乘坐飛機、火車到吉林長春、四川成都,期間還到四川樂山大佛旅遊。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蔣某被萬年法院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蔣某、饒某夫婦方才償還王某10000元。此後,蔣某、饒某仍不知悔改。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蔣某、饒某先後藏匿於福建省泉州惠安縣、漳州臺商投資區東湖鎮、角美鎮打工,均有收入來源。蔣某、饒某名下的兩輛一汽大眾捷達牌轎車均在福建省漳州市臺商投資區角美鎮橋頭村,被蔣某、饒某和其兒子用於日常駕駛。蔣某、饒某為躲避王某,多次變更手機號,更不主動聯繫王某和萬年法院工作人員,長期藏匿在外,拒不申報財產。在萬年法院審理期間,二被告人償還王某欠款5萬元,王某對二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萬年法院將蔣某、饒某夫婦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蔣某、饒某夫婦提起公訴。萬年法院審理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蔣芳春、饒曉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屬本案的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鑑於二被告人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能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18年1月5日,萬年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7個月,判處被告人饒某有期徒刑7個月。
小編感言:本案被告人蔣某、饒某夫婦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轉移財產,進行乘坐飛機、旅遊等高消費,被司法拘留後仍不知悔改,多次更換手機號碼,藏匿外地,不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和執行人員聯繫,有收入來源和財產而不申報,最終各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