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高安開文具店,從2016年8月9日開始在上高縣黃處購買列印紙,用於其店內經營銷售,從2016年8月9日起到2016年11月19日止,共分四次在原告處購買列印紙,累計金額為22220元,該貨款一直未付,後黃某起訴至上高法院,經法院判決胡某需支付黃某貨款22020元。2019年1月31日黃某向上高法院申請執行。
上高法院執行法官接手該件案子之後,立即聯繫胡某,告知其立案情況,並通知限期到上高法院,胡某並未理睬。後面執行法院多次電話聯繫胡某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和法院將採取的強制措施,但胡某一直態度囂張。執行法官當即決定對胡某進行拘傳。
執行法官通過申請人提供線索找到了胡某在高安所開的文具店,隨後把胡某強制傳喚到上高法院。到了上高法院執行法官向其告知拒不履行將立即採取拘留措施並可能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胡某看到執行法院著手開始辦理拘留審批手續之後認識到了執行的強制性,主動提出要付錢,不需要拘留。隨後胡某與申請人黃某對金額協商一致並當場支付完畢。
上高法院提醒各位被執行人主動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否則一大波強制措施在等著你:
1、被執行人拒不到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拘傳
2、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或不如實申報將人民法院依法罰款、拘留
3、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依法依法罰款、拘留
4、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懲戒名單並張貼公告、設置「老賴」彩鈴
5、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費
6、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出入境
7、涉轉移財產等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