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基本案情】
陸某、石某從事雞場養殖,未建立廢氣處理裝置或採取其他措施處理臭氣,將養殖過程中產生的臭氣直接排放入大氣,對周邊居民造成影響。如東環保局責令陸某、石某停止違法排放行為,並罰款24000元。因陸某、石某僅繳納了罰款,未停止違法排放行為。如東環保局向海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安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決定後,委託如東法院執行。
【執行情況】
執行過程中,承辦人員深入現場調查,發現陸某、石某分批養殖幾萬隻成雞、半成品雞苗雞,如立即強制停止養殖,將給被執行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且可能給環境造成其他危害。承辦人員多次冒高溫深入現場,說服教育,陸某、石某在雞舍安裝了噴霧除臭設備,但由於天氣炎熱,整改效果不明顯。
經承辦人員耐心釋法析理,陸某、石某最終出具了承諾書,承諾20天內將現有養殖的雞售出後保證不再飼養。後經承辦人員與如東環保局共同確認,二人已停止養殖。為防止陸某、石某短期內在未採取有效措施情況下恢復養殖,法院裁定保留如東環保局恢復申請執行的權利。
【典型意義】
良好的生態環境事關生存發展與社會和諧,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的社會問題。人民法院在加強對被訴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對合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支持,縮短非訴案件審查周期,及時轉入執行程序,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全面落實,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法官通過釋法說理,兼顧情理、法理,根據養雞場養殖的客觀情況,耐心細緻地促成汙染源的最終消除,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南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