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撤銷仲裁裁決在仲裁地以外的承認與執行:香港樣本
已撤銷仲裁裁決在仲裁地以外能否得到承認與執行,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持續爭論的問題。自2016年4月20日海牙地區法院撤銷尤科斯與俄羅斯聯邦共和國500億美元的仲裁裁決後,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愈加凸顯,爭論更加激烈。本案實際上也觸及這一問題,是這一問題的最新香港樣板。Astro取得SIAC勝訴裁決後,先後在新加坡和香港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但在仲裁地新加坡,Astro先是取得準予執行的命令,後又被上訴法院撤銷。那麼,香港法院可否對該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考慮到本案中案涉SIAC仲裁裁決並沒有被仲裁地法院撤銷,僅僅是執行命令被撤銷,那麼,對本案又有何影響?本案無疑是研究這一問題的高度仿真香港樣本。
2、已撤銷仲裁裁決在仲裁地以外的承認與執行:中國內地樣本
從已知的文獻和正式報導,尚查不到中國內地法院有類似案例。目前,也沒有持以被撤銷的外國仲裁裁決向中國內地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個案。但實際上確實存在仲裁裁決雖然在仲裁地被撤銷,但在中國內地法院獲得承認的實際案例。在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廈船重工與馬紹爾船東申請承認與執行LMAA仲裁裁決案中,廈船重工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承認責任裁決,法院裁定承認,其後,馬紹爾船東向法院申請費用裁決,該費用裁決系以責任裁決為基礎,法院也裁定承認。馬紹爾船東當時並未告知海事法院,已就裁決在英國提起上訴。英國高等法院先是判決變更裁決,後來又要求仲裁庭按判決內容做出裁決。新「裁決」做出後,馬紹爾船東曾向海事法院申請執行新「裁決」,並同時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再審。
這裡涉及兩個問題:此前承認裁決的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依照中國法,是否可以再審並無明確法律依據。如果原裁定已生效,就同一事項申請再承認新裁決有違既判力原則。且馬紹爾船東申請承認費用裁決,且未告知廈門海事法院已提起上訴,是否產生禁止反言的法律後果。但具體程序上是應裁定不予受理還是受理後以既判力駁回申請,既判力是否屬於紐約公約下公共政策,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最後,因雙方一攬子和解(包括缺員仲裁的馬紹爾FIC案及另外合同糾紛),馬紹爾船東撤回承認新裁決及再審申請。上述的承認裁定遂成為已撤銷的仲裁裁決仍在中國內地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唯一已知個案。
3、誠信原則的適用限制
本案中,初審法院援引了誠信原則,認為First Media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