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12部門10日公布了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因此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
意見還提出要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近日
雲南曲靖宣威
就有位這樣的父親
拖欠撫養費
還想用「緩兵之計」
忽悠執行幹警 ……
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好態度」、表決心、定計劃
被執行人想用「緩兵之計」
來「忽悠」法院執行幹警
這可行嗎?
答案當然是
「NO!」
陶某與趙某是同學,二人自由戀愛後辦理結婚。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常發生爭吵,致使雙方產生矛盾。
2016年,陶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2017年,陶某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陶某與趙某離婚,雙方婚生女由陶某負責撫養,由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960元,年滿18周歲為止。
可判決生效後,趙某未支付撫養費,陶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法院執行員每次通知趙某到執行局,要求趙某履行還款義務時,趙某都以「很好的態度」,跟執行員定計劃、表決心,保證在短時間之內一定把錢湊夠交過來,但是趙某從未按計劃履行。
在趙某第三次向執行員保證在一個月內一定按期履行時,執行員推斷這只是趙某的「緩兵之計」,於是態度堅定的告知趙某,如不在當天把所有案款全數繳納,將對其實施拘留。
趙某看到不能再以「好態度」來「矇混過關」時,終於把應支付的撫養費一分不差交到法院。
作為被執行人
唯一的「出路」就是積極、主動
並且實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任何企圖躲避執行的行為
最終都將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來源 | 宣威市人民法院
審核 | 陳迤權 王 宇 雷雲波
編輯 |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