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徵收超生社會撫養費,屬超越職權行為

2021-02-08 民商法律研究

【摘要】被告XX市XX街道辦事處認為,兩原告存在違法生育第二個女兒的違法事實,被告向兩原告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通知,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計劃生育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徵收社會撫養費。

【關鍵詞】違法二孩,社會撫養費,行政訴訟,超越職權,計劃生育

【前言】我國人口政策發生了很大的轉變,目前正處於轉型期,二孩被徵收社會撫養費案也格外引人注目,這主要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因二孩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引發的行政訴訟司法裁判的一些特點。

【資料】2009年2月兩原告生育一女孩。2011年10月17日,兩原告申請再生育審批,兩原告所在村委會同意其申請。2011年10月19日,原XX市XX鄉人民政府初審同意生育第二個孩子,並報請XX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2011年11月8日,XX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籤署意見「同意辦證」,但未加蓋公章。2014年10月14日,兩原告生育第二胎女孩。2018年3月15日,XX市XX街道辦事處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向兩原告發出通知:認為兩原告違法生育二孩,應徵收社會撫養費57312元。兩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通知。

【結果】法院認為,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街道辦事處依法律法規的委託,對違法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徵收社會撫養費。本案中,被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通知》明確了強制執行效力,實質上具有徵收決定性質,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判決撤銷被告XX市XX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對原告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通知》。

【討論】兩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繳納社會撫養費的通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現在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二個小孩,被告是亂收費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XX市XX街道辦事處認為,兩原告存在違法生育二孩的違法事實,被告向兩原告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通知,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計劃生育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徵收違法二孩社會撫養費。

【參考資料】1.「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2.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有責任提供有效證據,以證明所注射疫苗為合格。3.醫療糾紛:醫院應規範診斷,以免對患者造成過度醫療和精神損害。4.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

【作者說明】原始資料來源於「陳某某韋某某與XX市XX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徵收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湘XXXX行初XX號」。文中涉及的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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