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出具的收條能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附標準收條範本
案例來源:
李某某與江蘇屹峰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蘇民申144號
案例簡介:
2011年2月至10月,李某某向屹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應清及案外人李慶華共計匯款210萬元。2011年10月4日,屹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應清向李某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李某某昭陽湖名郡聯排128號房房款,面積暫定243.69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8400元,合計204.6萬元。
2012年6月,因李某某資金周轉需要,李某某要求退還了購房款60萬元,李某某承諾在房屋交付時補齊購房款。
2013年9月23日,屹峰公司將上述房屋出售給案外人。後經李某某催要,屹峰公司未退還收取的房款。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關係,屹峰公司返還購房款150萬元(已扣減屹峰公司給付的60萬元)。
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充分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綜合考慮收條形成、款項往來、交易習慣等因素,判斷陳應清出具收條時雖然是屹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收條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屹峰公司的職務行為,陳應清向李某某出具收條的行為不能視為李某某與屹峰公司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並無不當。理由如下:
1、涉案收條是陳應清以個人名義向李某某出具,並未加蓋屹峰公司印章,無法證明屹峰公司與李某某之間存在購房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
2、李某某的所有款項匯進了陳應清及李慶華的個人帳戶(其中三筆匯給陳應清,另兩筆匯給李慶華),並未進入屹峰公司帳戶。李某某要求陳應清退還60萬購房款時,也是通過李慶華帳戶,並非屹峰公司退還。陳應清雖是屹峰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但其同時也是其他多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慶華也非屹峰公司財務人員和員工,陳應清與李慶華的個人帳戶並不等同屹峰公司財務帳戶,故李某某匯入陳應清及李慶華個人帳戶的款項不能當然視為繳納給屹峰公司的房款。
3、李某某曾在泰州、上海等地購買商品房,具有購房經驗。庭審陳述也表明其清楚購房流程,但李某某在屹峰公司並不存在由法定代表人或他人代收購房款項的銷售模式的情況下,將所有款項匯入陳應清與李慶華的個人帳戶而非屹峰公司帳戶,明顯與購房程序和情理不符。李某某在付清全部房款後,不要求與屹峰公司籤訂任何書面手續僅由陳應清以個人名義出具收條,與其從業經歷及認知程度明顯不符。更有甚者,李某某在雙方具備籤訂購房合同的條件時不要求籤訂合同反而要求陳應清退還60萬元購房款,也有悖於購房程序和常理。
裁定維持原判決,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點評:
一般來說,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籤名,公司沒有蓋章,合同依然有效。因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行為是公司的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因此,在職權範圍內籤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但是本案沒有認定為職務行為,因為僅憑收條無法證明付款人與銷售商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其中法院認定的主要原因是收條的落款沒有加蓋公章。風險提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並不必然代表公司,公司負責人出局收條時須加蓋公章,將款項匯入公司帳戶而非個人帳戶。
附:標準收條模板
說明:
一個完整的收條,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二)正文
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單位還要加蓋公章。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