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群眾到公安機關要求開具的證明種類越來越多,這些證明多為有關部門要求群眾提供的,多達十數種,甚至數十種之多。然而,其中大部分證明應由其他部門予以調查證實,像「實際居住地證明」、「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證明」等,屬於根本無需證明事項;「生存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由其他部門或者機構轉嫁的證明事項,屬公安機關職權範圍之外,開具這些證明缺少法律依據。
為了推進公安行政改革深入開展,解決類似「我媽是我媽」的奇葩證明和證明過濫問題,赤峰市公安局經多方調研,對當事人需要派出所提供的證明事項進行梳理,根據戶籍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讓網絡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便民利民原則,制定出臺了《不再出具涉及戶籍方面「10種證明」》,具體內容如下:
(一)未落戶證明;
(二)實際居住地證明;
(三)生存證明;
(四)除「非正常死亡」之外的死亡證明;
(五)親屬關係證明;
(六)同一人身份認定證明;
(七)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證明;
(八)戶口本、身份證信息一致的證明;
(九)除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外,其他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證明;
(十)婚姻狀況證明。
(一)未落戶證明。主要是辦理出生證時,衛生部門要求提供。因無出生證不能落戶,所以無須出具。
(二)實際居住地證明。可以通過戶口本、身份證、居住證等法定證件或暫住人口登記信息顯示,無需公安機關再出具證明。
(三)生存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1、合同;2、繼承;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4、財產分割;5、招標投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8、公司章程;9、保全證據;10、文書上的籤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四)除「非正常死亡」之外的死亡證明。應由醫院等相關部門出具。
(五)親屬關係證明。同第三條。
(六)同一人身份認定證明。申請人因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記載信息與公民在其他部門或單位登記信息不一致,申請出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申請人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七)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證明。公安派出所對有關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工傷事項賠償,交納社會保險,落實計劃生育政策,購買家電申請補貼等事項過程中,需要認定當事人當前戶口性質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根據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取消農業、非農業性質劃分,不再出具當事人戶口性質證明。對申請人在辦理相關事項時需要認定戶口性質取消前本人戶口性質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據實出具。
(八)戶口本、身份證信息一致的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公民在從事需要證明身份的有關活動時,應當出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公安派出所不再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記載信息出具證明。
(九)除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外,其他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證明。同第三條。
(十)婚姻狀況證明。應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婚姻登記屬於民政部門工作職責,戶籍登記中的婚姻登記情況屬於群眾申報制,不具備證明公民實際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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