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帳戶」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布了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規定的高消費行為。
在民事活動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限公司以其財產範圍為限,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查封其個人帳戶。
1、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沒有財產履行債務,同時,
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資金到個人帳戶構成抽逃註冊資金,或者
3、有充分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帳戶的錢就是有限公司的錢,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從而對其個人帳戶採取凍結措施。
針對目前對單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負責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單位財產與負責人個人財產混同消費現象大量存在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調研,適時對《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改。為確保公布信息的準確性,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公布其多數身份證號碼,對失信被執行人法人公布其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各級人民法院根據社區居民和農村村民接受信息渠道的特點,除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外,還利用廣場、步行街LED屏幕滾動播出失信被執行人資料,並在各個社區、村莊發放資料,讓群眾在第一時間識別身邊熟人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利用熟人社會的道德評價壓力,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天羅地網」式的信用懲戒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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