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師接到了一位女士打來的諮詢電話。她與男方結婚已經八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協議離婚。由於一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名義欠下的200萬元債務成為雙方爭議的問題。
原來,男方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公司經營需要資金而向男方的一個朋友借款。寫下借條後,其朋友將借款轉帳至男方名下銀行帳戶,後該款項陸續用於公司經營,但至今未能償還債務。現在面臨離婚,男方認為:既然借條上記載的借款人是自己,且款項也轉入自己的帳戶,所以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男方願意在離婚後負責償還,但應該讓自己額外多分得同等價值的離婚財產作為償還債務的資本。對此,這位女士當然不同意。
關於該案中的債務問題,本離婚律師認為:雙方所爭執的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真正的債務人應該是公司。原因在於:1、借款用途是公司經營,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借條上所記載的借款人雖然是男方個人,但男方的身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為屬於代表公司所為的經營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雖然上述債務本與這位女士無關,但這位女士尚未掌握相關證據。比如男方銀行帳戶收到這些錢後的去向是否轉帳給了公司?再比如債權人、男方及公司未來在法庭上是否承認所借款項用途為公司經營?如果這位女士無法獲得這些證據,則其仍有可能會承擔償還責任。如果是這樣,解決辦法也是有的,即將所借款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後追究男方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