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與小王在網絡上相識,後見面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不久兩人便住在一起。
在同居期間,由於二人未採取避孕措施,兩年間小王曾多次懷孕,小李總以結婚條件不成熟為由勸王某打掉孩子,因此,王某做了三次人流。
後因兩人經常爭吵,導致分手。小王以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要求男方賠償自己的損失,兩人協商無果。
最後小王把小李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流產手術的費用及流產造成的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同居後流產造成身體損傷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李某和王某未婚同居,雖有違公序良俗,但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對於非婚同居的男女而言,發生性行為系雙方自願,即便造成了損害後果,但由於男方並不具備侵權的主客觀要件,故對損害結果,男方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並且,《民法通則》第132條指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卻沒有主觀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的問答。
問:女方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婚懷孕流產而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都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各地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如下:
1、依據公平原則,判令男方對女方做出適當補償。
2、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認為未婚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過錯行為,但又考慮到性關係發生系出於雙方自願,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判令男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3、部分法院認為這種問題屬於道德問題,往往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
4、還有的法院把女方流產所產生的費用,視為雙方共同債務處理,判決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看完這些你有什麼看法呢?
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
最後普法君提醒各位:
千萬要學會保護自己
不管是財產還是身體
來源 | 法律快車、法律小常識
網絡綜合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