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案例(故事中均系化名):
「奔四」的包工頭小肖,20年前來到江蘇泰興打工。近幾年因在各大工地上努力搬磚腰包漸鼓。2020年10月,小肖通過抖音結識了20多歲的女子如花。雖然兩人年齡有些懸殊,但多次接觸後還是擦發了「愛之火花」。不過,小肖隱瞞了已婚且育有子女的事實。
2020年12月,在如花的強烈要求下,包工頭小肖寫下了一份所謂《同居保證書》:「我保證90天內與妻子離婚,然後跟如花小姐結婚,如做不到,我願意賠償如花小姐30萬元。特此承諾!」。落款處有小肖的籤名,還註明了日期,小肖還在「保證書」上摁了自己的手印。之後,小肖便與如花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
2021年3月底,小肖以二人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2021年5月,如花小姐拿著小肖所寫的「同居保證書」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小肖支付30萬元違約金。如花小姐在接受中外記者採訪時表示:「那份保證書其實是我們之間的協議,肖某違約了就應該支付違約金,這就是不講信用的代價!」。▲
【裁判結果】法院駁回了如花小姐的訴訟請求。▲
「類似『同居保證』一類的文書都屬無效。《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因此,「同居保證」保證的是法律不予認可的同居關係的穩定性,這種約定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保證書」只有在不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不違反《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規則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便會因為違反法律基本原則而無效。▲
1、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首先,《婚姻法》裡無此依據支持。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婚姻法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江蘇卓為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Tell:139-5265-9595
歡 迎 訂 閱 公 眾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