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男與金女系男女朋友關係,於2015年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初,二人產生矛盾鬧分手。汪男稱,在雙方同居期間,因金女所經營的公司資金周轉、超支等原因,曾向金女出藉資金8萬元,現要求金女返還上述借款。而金女辯稱,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已經混同,且其承擔二人大部分日常開銷。
本案中,雙方於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錢款往來,案涉款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作者 | 沈文春 艾家靜
來源 |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柴米油鹽醬醋茶,一旦同居,男女雙方少不了在經濟上互有往來,分手後這筆帳該怎麼算?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向被告索要8萬元的訴訟請求。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我們是同鄉,確立戀愛關係後,於2015年開始同居生活。期間,她經營一家公司,因公司資金周轉、超支等原因向我借款。」原告汪男陳述,自己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借出給被告金女合計8萬元。到2018年初,二人產生矛盾鬧分手,自己多次催要借款均被拒,於是訴至法院。
被告金女辯稱,原、被告同居後,雙方財產已經混同,而且「我自己開著公司,他也是住在我家裡,我支付給原告的金額遠遠高於原告支付給我的金額。」
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也都提交證據表明,對於日常費用,雙方互有支付。其中,原告方稱,「例如房屋租金、物業費等,有時是被告金女給原告汪男,然後由汪男去支付,也有時原告汪男直接支付了。」而被告方陳述,開銷大頭由被告承擔,原告住在被告家中,一日三餐均由被告提供。「連平時原告一家人出去旅遊的機票都是由被告購買的。」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的錢款往來,並沒有特別註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質的款項,從法律角度講應屬于贈與,該贈與沒有附條件,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贈與有法定的可撤銷的情形,且該贈與行為已經成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贈與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於是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如上。
不當得利係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本案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錢款往來,根據雙方的陳述,案涉款項不屬於沒有合法根據,所以不構成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原告汪男未能證實與被告金女達成借款的合意,且在向金女轉帳案涉款項後,金女向汪男亦有多筆轉帳,所以汪男認為金女借款不還的依據亦不足。」承辦法官提醒:在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的錢款往來,並沒有特別註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質的款項,從法律角度講應屬于贈與。
主編:斐律師
編輯: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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