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稱為「非婚生子」,一些人缺乏對非婚生子的包容度,在背後對「私生子」指指點點,甚至口出穢語,給孩子及其家庭帶來很多傷害。
其實,孩子又有什麼錯呢?
非婚生子與婚生子同樣需要父母的愛
也同樣享有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來跟小編看看這個案例
蔣紅在外出務工期間與黃明相識並同居,在蔣紅懷孕後,黃明執意要她做人工流產。後來蔣紅才知道,黃明已有家室並且有一個女兒,這讓蔣紅非常難過。最後,蔣紅決定獨自生下孩子並且與黃明分手。
兒子浩浩出生後,蔣紅把他帶回了老家,因浩浩被村裡孩子欺負,蔣紅又在縣城找了一份工作。黃明得知後,多次看望過兒子,並通過DNA檢測證明浩浩是自己的親生骨肉。
後來,黃明因車禍突然死亡,獲得賠償款62萬餘元。因溝通未果,蔣紅代理浩浩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繼承其生父黃明的遺產。但黃明的妻子極力反對,她堅持認為,黃明在外與他人非法同居生下浩浩,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而浩浩是私生子,無權繼承黃明的遺產,否則將有違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明確屬浩浩的親生父親,最後判決浩浩有權繼承其生父黃明的遺產。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同樣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上述案件中的黃明妻子認為,黃明與他人在外同居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是有道理的,但是浩浩是黃明的親生子已確定無疑,浩浩作為非婚生子也享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設立遺囑,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的黃明因突發交通事故而離世,並沒有設立遺囑,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1款、第2款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再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順序人繼承。具體到本案來說,黃明有妻子和子女,但他的父母已經離世。那麼,黃明的妻子、親生女兒以及浩浩3人每人要繼承黃明遺產的三分之一。當然,除了交通事故賠償款以外,浩浩也有權繼承黃明的其他遺產。
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的浩浩已經出生,如果在蔣紅懷孕期間黃明就去世,那麼,在處理黃明的遺產時,應當為作為胎兒的浩浩保留相應份額,浩浩出生後享有這部分財產權益;如果胎兒出生以後是死體,也就是說,胎兒自出生以後就沒有呼吸、沒有生命,那麼這部分遺產應當再被放回遺產中,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繼承分割;如果胎兒出生以後又夭折,那麼為胎兒保留的份額應當由他的母親來繼承,因為胎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母親,其父親已經去世,而胎兒又不可能有子女,所以其應當繼承的份額歸母親繼承。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非婚生子同樣有人權
同樣依法享有繼承權
即使大人有過錯
也不要把這種錯誤
加諸在無辜的孩子身上
要避免非婚生子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