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作者承辦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中代理患者家屬維權成功的典型案例。下面就醫療糾紛案件請求權的選擇、代理思路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醫療糾紛請求權的選擇及舉證責任。
醫療糾紛案根據性質可分為醫療侵權、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兩大類。醫療侵權即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案由規定,分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本案屬於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屬於侵權之訴。《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對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醫療產品責任糾紛作出詳細的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指由於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發生過錯,導致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受到人身損害,醫療機構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引起的民事糾紛。
醫療損害責任的特點主要有:
(1)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2)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護理活動中。
(3)患者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過錯遭受損害。
(4)是一種替代責任,即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屬於典型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在舉證責任分派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患者或患者家屬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存在過錯,致患者人身受到損害,醫療護理活動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