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中,原告患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專家輔助人」是法學理論界對訴訟法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一種稱謂,是指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專門知識或者經驗的人員根據當事人的聘請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庭輔助當事人對訴爭的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者發表意見和評論的人。 專家輔助人在訴訟中的功能是協助當事人就有關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或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詢問、與對方當事人申請的專家輔助人對質等活動,也是圍繞對鑑定意見或專業問題意見展開的。專家輔助人作為鑑定人制度有效的補充,為當事人提供更多額外的證據手段,並制約鑑定人的行為和作用,防止鑑定人過度介入訴訟,並成為事實上的「事實認定者」,這樣的設計有利於案件審理者對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問題做出更為可信的判斷。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亦規定,當事人申請通知一至二名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鑑定意見或者案件的其他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準許的,應當通知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前款規定的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當事人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法院所做的陳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訂)》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依法申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依職權委託鑑定。據此,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等判定屬醫療專門性問題,仍應當由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小結:醫療糾紛訴訟中,原告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患者的人身損害程度等情況,應當申請司法鑑定,由司法鑑定機構給出明確性鑑定意見,若無法實現鑑定,獲取鑑定結論,原告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待證的專業領域裡的客觀事實依據的情形下,僅靠專家輔助人出庭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