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是從我們出生到死亡不得不經歷,而且會貫穿我們終身的體驗,而醫療糾紛是我們在就醫中最不願意看到的,但從客觀上說,醫療中發生意料之外的結果又是難以避免的,從理性上分析,提前掌握一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總是有備無患的。
今天我介紹一下現行法律法規對病歷的管理規定,以及發生糾紛後如何儘快封存病歷,這對維權是十分重要的。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廣義的病歷資料分為病歷和病案兩種,病案指包括討論記錄等醫生主觀上對病情的認識,也稱主觀病歷,這部分主觀病歷在部分地區是不向患者提供的,雖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未區分病歷種類,但醫院仍會以衛計委規定不予提供,只有在審判環節向法庭提交。
客觀病歷應當包括: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後訪視記錄、術後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患方複印病歷後應當上上述目錄核查複印的內容是否齊全,如果有缺項及時和醫院核實是否沒有該項記錄。
《病曆書寫基本規定》中對病歷完成時間是有明確要求的:
門急診病歷: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急診病曆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入院記錄: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病程記錄:其中,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入院後8小時完成;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在入院後48小時內完成;日常病程記錄病危者隨時記錄,一天至少一次,病重者至少2天一次,穩定者至少3天一次;轉科記錄轉科後24小時內完成;搶救記錄隨時完成,不能及時完成者,至少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完成,精確到分鐘。常規會診記錄在會診申請發出後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即刻完成。
手術記錄:術後24小時內完成。
出院記錄: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
死亡記錄: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死亡病例討論:死亡後一周內完成。
就是說,除患者死亡的情況,在出院一天以後所有病歷都應當完成,具備封存條件。如果醫院以病歷沒完成為由拒絕封存,患方可以要求將已完成的部分先封存,未完成部分待完成後再封存,並對未完成病歷的情況進行書面確認,作為醫院違反病歷管理規定的證據。
病歷封存是患者的權利,醫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封存要求,封存病歷應當在醫療機構代表或委託人與患方或委託人見證下進行,封存前可以要求先進行複製,封裝時需要雙方共同籤字確認。封存後的病歷由醫院保管,需要啟封時仍由籤字人到場,共同檢查包裝完整和籤字情況,再進行啟封。
按規定,門診病歷需保存十五年以上,住院病歷需保存三十年以上。如果醫院以病歷遺失為由拒絕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醫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患方封存和病歷的要求,如果無理拒絕可以立即向當地衛生監察部門舉報,電話都可以在網上查到,或者通過114查詢。
病歷可以說是醫療糾紛中最重要的證據,越早封存病歷越有助於判明責任,所以發生糾紛後應該第一時間對病歷採取措施是對患方最有利的選擇。